《耗水費徵收辦法》所提及的自來水及地面水優惠費率,採用經濟部所頒布的《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中,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的回收率(R2)計算公式,並須取得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的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查驗機構,所出具的查證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申請優惠費率的證明文件。
R2=(總循環水量+總回用水量+雨水取水量+冷凝水取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總用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100%
循環水量:於任一用水單元或系統使用後,再循環利用於同一用水單元或系統的水量,如冷卻循環水、鍋爐蒸氣冷凝循環水、製程循環水等。
回用水量:於任一用水單元或系統使用後,再用於其他用水單元或系統的水量,如製程用水經處理後用於冷卻、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用於沖廁等。
重複利用水量:經一次使用後,再次使用於用水單元或系統的水量,包含循環水量與回用水量。
總用水量:生產或營運過程中所需使用的水量,為取水量與重複利用水量的總和。
而業者於提出查證申請前,須提出「用水回收率盤查報告書」,內容包含:
用水回收率評估結果摘要表
廠商基本資料:說明用水回收率評估的地理邊界,及相關法規或辦法所定義用水人的系統邊界。
水源及用水量說明:依據水源、回用與循環水量、排放口等資訊,說明數據蒐集的方式與文件。
用水平衡圖與用水回收率:依據邊界內水流向繪製用水平衡圖,確認用水單元或系統數據,計算用水回收率。
附件:將盤查過程所需的相關文件,如水量紀錄表、設備規格文件與照片等,檢附作為佐證資料。
【零碳資本編撰】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