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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用水效率評估指標─「用水回收率」計算方式
《耗水費徵收辦法》所提及的自來水及地面水優惠費率,採用經濟部所頒布的 《用水計畫書件內容及格式》 中, 不含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的回收率(R2) 計算公式,並須取得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的 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查驗機構 ,所出具的查證聲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申請優惠費率的證明文件。 R2=(總循環水量+總回用水量+雨水取水量+冷凝水取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總用水量-冷卻水塔內循環量)×100% 循環水量: 於任一用水單元或系統使用後,再循環利用於 同一用水單元或系統 的水量,如冷卻循環水、鍋爐蒸氣冷凝循環水、製程循環水等。 回用水量: 於任一用水單元或系統使用後,再用於 其他用水單元或系統 的水量,如製程用水經處理後用於冷卻、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用於沖廁等。 重複利用水量: 經一次使用後,再次使用於用水單元或系統的水量, 包含循環水量與回用水量 。 總用水量: 生產或營運過程中所需使用的水量,為 取水量與重複利用水量的總和 。 而業者於提出查證申請前,須提出 「用水回收率盤查報告書」 ,內容包含: 用水
零碳資本
2023年8月9日


2023年2月起針對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
經濟部於2023年1月6日發布 《耗水費徵收辦法》 ,將自2023年2月1日起開徵耗水費,徵收之耗水費將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用於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等推動,以促進產業節水及落實用水正義,調適氣候變遷衝擊。 徵收對象 前年度11月至當年度4月(枯水期)間,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單月總用水量超過9,000度的大用水戶,其中排除農民、醫療及社福機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及學校。 開徵時程 2023年2月1日啟徵,開始計算大用水戶用水量,5月31日寄發繳費通知單。 緩衝期 至2025年6月30日前,費用減半徵收。 徵收費率 基本費率為每度3元。 【使用自來水、地面水部分】 回收率 低於 同業基準→ 每度3元 ,維持原價回 收率 達 同業基準→ 每度2元 ,享優惠 回收率 超前 同業基準→ 每度1元 ,享優惠 【使用地下水部分】 全數用水量均納入徵收, 無優惠費率,均以每度3元計徵 。 減徵措施 最高可享減徵60%優惠。 【扣抵】 投資水資源開發或節水設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可於10年內分年扣抵至投資經費一半。
零碳資本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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