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2023年1月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將自2023年2月1日起開徵耗水費,徵收之耗水費將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用於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等推動,以促進產業節水及落實用水正義,調適氣候變遷衝擊。
徵收對象 | 前年度11月至當年度4月(枯水期)間,自來水、地面水及地下水單月總用水量超過9,000度的大用水戶,其中排除農民、醫療及社福機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及學校。 |
開徵時程 | 2023年2月1日啟徵,開始計算大用水戶用水量,5月31日寄發繳費通知單。 |
緩衝期 | 至2025年6月30日前,費用減半徵收。 |
徵收費率 | 基本費率為每度3元。 【使用自來水、地面水部分】
【使用地下水部分】 全數用水量均納入徵收,無優惠費率,均以每度3元計徵。 |
減徵措施 | 最高可享減徵60%優惠。 【扣抵】 投資水資源開發或節水設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可於10年內分年扣抵至投資經費一半。 【抵減】 已繳納水污染防治費額度。 【不同減徵比例】 前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間,合計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量達6,000度以上,並取得證明,得依比例減徵;然使用總量未達用水計畫書當年度承諾之80%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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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資本編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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